审查批准5部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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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批准5部地方性法规

审查批准5部地方性法规

9月29日下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在长沙闭幕。会议审查批准了5部地方性法规,分别是《长沙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湘潭市实施〈湖南省韶山风景名胜区条例〉办法》《永州市城乡农贸市场管理条例》《怀化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娄底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长沙市: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

为贯彻落实总书记提出的“要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赢蓝天保卫战”“努力打造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坚决打赢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的指示,从长沙市实际出发,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更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出台《长沙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当其时。

截至2020年底,长沙市机动车保有量已达283.3万辆,已进行编码登记申报的工程机械1.7万多辆。据源解析结果显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对PM2.5的贡献率是36%,对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贡献率是32%,对氮氧化物的贡献率是475.2%,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污染防治成为了长沙市治理大气污染的重点工作。条例对长沙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防治工作进行调整和规范,进一步落实国家的相关要求,确保上位法和国家政策在长沙市的贯彻实施。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第九条为新能源推广,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采取财政支持、政府采购等措施,推动新能源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推广使用节能环保型、新能源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鼓励用于保障城市运行的车辆、大型场站内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新能源,鼓励逐步淘汰高排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条例共七章三十六条。包含总则、预防与控制、检验与治理、监督与管理、区域协同、法律责任、附则。

湘潭市:促进旅游管理更加规范化、精细化、高效化

近年来,湘潭市、韶山市积极贯彻落实《湖南省韶山风景名胜区条例》,致力于将韶山打造成全国红色旅游服务质量新标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喊客拉客、车辆非法营运、旅游综合执法不力、旅游基础设施比较落后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湘潭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湘潭市实施<湖南省韶山风景名胜区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为进一步增强韶山市人民政府和湖南省韶山管理局共同保护和管理韶山风景名胜区的合力,办法规定湘潭市人民政府组织韶山革命纪念地管理单位、韶山市人民政府协商建立韶山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韶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调整、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综合执法、安全稳定、一级保护区内居民外迁等重大问题。

办法结合韶山实际,细化《湖南省韶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第16条、26条、27条,29条、第37条、第39条等条款,强化法条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办法针对设计、生产、销售、陈列摆放与毛泽东主席有关的塑像纪念品的管理进行条文设计;针对景区部分市场调节价的门票进行条文设计,加强管控;针对村民私设停车场收费的问题,喊客拉客大量存在的问题,通过立法明确韶山市政府统一规划和建设停车场设施,对公私停车场实行规范化管理;针对韶山存在的尾随兜售等问题,通过立法打造韶山智慧旅游服务平台,促进旅游管理更加规范化、精细化、高效化,为游客提供便利化、数字化、智能化的旅游服务。

永州市:着力提升农贸市场治理水平

农贸市场是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民生工程,是保供应、稳物价、定民心的重要基础。近年来,永州市组织开展农贸市场提质改造等工程,农贸市场的设施建设和服务管理得到了有效改善,但是还存在着规划布局不合理、基础设施不配套等问题。结合永州市实际,制定出台了《永州市城乡农贸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明确农贸市场具有公益性质,并对农贸市场的管理和发展模式做出原则规定。同时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贸市场建设(改造)和管理投入保障机制;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划定不少于农贸市场总面积百分之十的区域作为自产农产品销售区”,并强调要加强该区域摊位使用的日常管理。

条例第一章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对农贸市场的属地管理原则,对相关政府部门的职能职责作原则规定。后续章节对有关部门的职能职责做出详细、具体的规定,如第二章明确规定商务、自然资源等部门在农贸市场规划建设中的具体职能职责;第四章明确规定市场监督管理、城管、农业农村等部门在农贸市场监督管理中的具体职能职责。

条例通过规范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建设标准编制,配套设施建设,建设选址等问题,加强农贸市场规划、建设顶层设计和管理,解决农贸市场先天不优的问题。同时,条例通过规范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主体责任、食品安全、经营秩序、安全生产、环境卫生、动物防疫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着力解决农贸市场经营秩序混乱,环境卫生较差,安全保障缺失等问题。

怀化市:对停车行为规范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治理,规范停车秩序,改善停车环境与道路通行状况,怀化市五届人大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怀化市机动车停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明确了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主体与主要内容,要求住建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专项规划制定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条例明确了停车设施配建标准实施例外与建筑物配建、补建具体要求,并规定了可以通过空置地、绿地改造和利用建筑退让区施划停车泊位等方式,增加停车设施供给。明确了道路停车泊位的施划主体、布局要求、禁止设立情形、评估调整要求及潮汐停车泊位的相关规定。条例设定了除临时公共停车场外的经营性停车场管理者义务。为缓解停车供需矛盾,创立了错时共享制度,同时为避免造成“停车贵”,结合《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怀化市实际,规定了免费停车的情形。

条例共六章三十五条,分为总则、停车设施规划与建设、停车设施管理与利用、停车行为规范、法律责任及附则六部分,在立足怀化市停车设施管理与停车行为现状的基础上,对停车设施配建标准、停车设施供给、道路停车泊位管理、停车设施管理、错时共享、免费停车、智慧停车信息系统、停车行为规范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娄底市: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法治化

为了弘扬中华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文明素养,提高文明程度,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法治化,解决新时期娄底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娄底市制定《娄底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恰逢其时。

条例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原则,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紧贴娄底实际,从八个大的方面规定了具体应当遵守的文明行为规范,同时,条例从文明创建、行业规范、配套设施建设、宣传教育、表彰奖励、经营者和管理者责任、建立投诉举报机制、曝光平台、信用记录制度等方面,规定了文明行为促进和保障工作的具体举措,确保工作有抓手,有成效。通过正面引导加负面清单约束的形式对常见的行为作出明确具体的规范,引领、推动公民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在文明创建工作中,娄底市一些常见多发的不文明行为需要进行重点治理,但现有保障措施不够,为此条例第二十六条至二十八条,结合娄底市实际,自主设置了法律责任,确保治理效果。其中第二十六条是对在城市、县城建成区携带犬只出户,未牵引犬绳或者携带犬只进入相关特定场所的处罚,第二十七条是在公共交通工具、室内公共场所吸烟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室内公共场所的管理者、经营者对吸烟行为未履行劝阻义务的处罚,第二十八条是互联网租赁车辆经营企业未履行车辆停放管理职责,影响市容环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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